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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內轉投資
壹、前言
由於中國政府至今對於外國投資者於中國的諸多規定並未完全開放,但是大陸的內銷市場卻越來越重要,幾為兵家必爭之地,目前台商在大陸合法開拓內銷市場的方式大致有
(1)設立獨資公司,設備和原物料在完稅之後,根據內銷批文,拓展內銷市場;
(2)以保稅區貿易公司進出口
(3)以外商代表處駐點,並委託進出口公司代理貨物進口後,再做內銷
(4)外商商業貿易公司
由於上述方案皆非完美,因此就有些外國投資者透過其境內所設立的公司再轉投資,以俾其取得若干優惠,其方式主要彰顯在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轉投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稅後利潤再投資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所取得的優惠和作法並不儘相同,能夠善用大陸給予外商投資者的各項優惠政策,以合法加強自身的競爭力,這絕對是投資者不可輕忽的重要課程,值得投資者深入探討。
貳、法源依據
(1)境內轉投資:
1. 法源依據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2. 投資主體與決策者為大陸外商公司與其董事會
3. 外商投資企業應已繳清註冊資本、開始盈利,並且無違法紀錄
4. 被投資企業可享有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5. 被投資企業可100%內銷
(2)稅後利潤再投資:
1. 法源依據為『外資企業法』
2. 投資主體與決策者為境外母公司與其董事會
3. 應以已完稅之稅後利潤轉投資,並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4. 對於再投資的利潤,享有退稅優惠(再投資的企業其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退還再投資利潤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若是技術型企業或100%出口型企業,可退還再投資利潤已納所得稅的100%稅款)
參、應注意事項
(1)境內轉投資:
1.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2. 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投資於個體戶。
3.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50%;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4.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而改變原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並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
5. 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25%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6. 被投資企業只能是生產型或製造型的內資公司,不得是非生產型或非製造企業(即服務業)
(2)稅後利潤再投資:
1. 被投資企業可享有三資企業優惠政策
2. 可以通過增加原企業註冊資本,將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
3. 不限投資於生產型企業
4. 必須以外幣形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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